【試題】單選:李某用100元從甲商場購買一只電熱壺,使用時因漏電致李某手臂灼傷,花去醫藥費500元。經查該電熱壺是乙廠生產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
A.李某可直接起訴乙廠要求其賠償500元損失
B.根據合同相對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場賠償500元損失
C.如李某起訴甲商場,則甲商場的賠償范圍以100元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商場更換電熱壺,500元損失則只能要求乙廠承擔
【答案】本題答案選A。
【解析】 本題考查產品責任。題干描述李某從甲商場購買一只電熱壺,李某與商場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甲商場作為賣方有相應的義務,需對其產品電熱壺負瑕疵擔保責任,如果違反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甲可以請求違約責任。題目中又提到李某在使用時因電熱壺漏電導致李某手臂灼傷,花去醫藥費500元,李某和甲商場又形成了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人身傷害的產品侵權關系。對于銷售者甲商場而言構成違約與侵權的競合(即加害給付)。李某也可以請求侵權責任。法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如李某主張違約責任,可要求商場賠償100元損失;如李某主張侵權責任,可要求商場賠償500元損失。故B、C項錯誤,不當選。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據此可知,消費者李某可以選擇向銷售者甲商場主張,也可以選擇向生產者乙廠主張,但是不得同時起訴甲商場和乙廠。如果李某選擇向甲商場主張既可選擇違約責任也可以選擇侵權責任,由于生產者乙廠與李某并不存在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李某如果直接選擇向生產者乙廠主張,只能要求乙廠承擔侵權責任即500元的損失。故A項正確,當選;D項錯誤,不當選。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
知識深化: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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